2017-12-08
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自104年12月1日起生效。
依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公告事項: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自公告日起得依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停放機車、自行車。
一、停車處所:
(一)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騎樓。
(二)寬度在三公尺以上緣石人行道。
二、停車規定:
(一)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
(二)停車方式應垂直於道路方向。
(三)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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