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動寄發通知近7年(105年至111年)且重複繳費累計金額達100元以上之車主,依金額高低依序寄出退費通知單。
A:
-
A. 車主本人臨櫃:
- (1) 退費通知單。
- (2)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
-
B. 非車主本人臨櫃:
- (1) 退費通知單。
- (2)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
-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如車主為公司行號者,必須蓋公司大小章,身分證明文件為營業登記證)
- 提醒:身分證明文件可為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可判別身分別即可。
A:
-
A. 匯款帳號車主本人:
- (1) 退費通知單。
- (2) 車主存摺影本。
- (3) 如車主是公司行號,退費通知單須蓋公司大小章。
-
B. 匯款帳號非車主:
- (1) 退費通知單。
- (2)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
-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4) 申請人存摺影本
- (5) 如車主是公司行號:須蓋大小章,另如匯款帳戶之申請人(戶名)非車主,與車主關係僅限負責人,須加附營業登記證。
A:
-
請攜帶下列文件至臨櫃辦理退費:
- (1) 退費申請書(可至本處網站下載:便民服務-便民下載-臺中市停車費退費(含重複繳費)申請書)。
- (2) 車輛行車執照。
- (3) 車主身分證明文件。
-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A:
因退費案件量大,並採批次作業匯款,約需30-45日,再請您耐心等候。
A:
請攜帶行照、車主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至臨櫃辦理。
A:
- A. 已收到退費通知單:
- (1) 退費通知單(領據上記得蓋公司大小章)。
- (2) 公司匯款帳號存摺影本。
- (3) 如採臨櫃退費時,公司委託申請人退費,退費申請人請填寫至臨櫃申請人資料,公司車輛車主身分證明文件為營業登記證。
- (4) 如採匯款退費時,申請人非車主,與車主關係僅限負責人,須檢附營業登記證等資料。
-
B. 未收到退費通知單:請攜帶下列文件至臨櫃辦理退費:
- (1) 退費申請書(至網站下載退費申請書,並蓋公司大小章)。
- (2) 行車執照。
- (3) 營業登記證。
-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A:
考量車輛屬公司車,應報備公司後取得公司大小章再辦理退費。
A:
重複繳費退費並沒有退費期限限制,下次有空再來臨櫃辦理即可。
A:
為維護車輛所有人(車主)權益及避免退費爭議,本處對於無收據之重複繳費退費對象為車主,如行照跟車主身分證明文件都有,可視為車主已知重複繳費情況且委託申請人辦理,故無繳費收據者須持行照、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辦理退費。
A:
如車主已過世,可使用戶籍謄本內的除戶證明或其他身分文件做為代替。
A:
仍建議附上實體存摺影本,避免帳號匯款失敗。如真的沒有實體存摺,可親至臨櫃辦理現金退費或檢附數位帳戶截圖應包含帳號、戶名、銀行及分行。
A:
請提供證明文件,如牌照稅繳納證明、燃料費繳費證明、買賣契約書或車輛異動登記書等,可證明車輛持有期間。
A:
-
mail至tcparking1@taichung.gov.tw,主旨為:「重複繳費退費申請-車號:」,請於主旨內註明車號
-
(範例:你的車輛如果是BAD-1234,則Email主旨請寫:重複繳費退費申請-車號:BAD-1234 )。
- 郵寄至「403418台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交通局停車費重複繳費退費作業小組」,請於資料空白處或空白紙上備註車號。
- 傳真至(04)2225-8834,請於資料空白處或空白紙上備註車號。
A:
因民眾經常反映停車繳費單據遺失、條碼無法讀取或因事忙而忘記繳費遭受罰款,造成困擾,為提供更優良服務,本處已推出金融電信代扣停車費服務,民眾只要擇一本處合作代扣銀行或電信業者,申請代扣繳服務,自申請核准日後之停車單於繳費期限截止前,會自動於帳戶扣款完成或結合至電信帳單費用中,解決民眾停車繳費單據遺失、條碼無法讀取或因事忙而忘記繳費等問題。申請辦法及扣款生效日等相關規定,敬請逕向申辦銀行或電信洽詢辦理,詳細合作金融電信業者資料民眾可至本處網站-便民服務-繳費管道查閱參考。
A:
為提供民眾更便利、更優質的服務,停車費至交通局三處服務櫃檯(交通局、陽明市政大樓、臺灣大道市政大樓)繳納,提供以悠遊卡/悠遊聯名卡繳納規費(停車費及月票費用)的創新便民措施,讓民眾辦理業務時,只要將悠遊卡輕輕一刷,即可快速完成繳費程序,縮短民眾臨櫃等待找零時間。另外,本府自營府後地下停車場、大誠立體停車場及南屯地下停車場等三場之停車費,亦提供悠遊卡繳費服務。
A:
一、全國繳費網:連線至「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點選「交通費」項下的「臺中市停車費」,輸入車牌號碼及車種,即時查詢繳費期限內(停車單或補繳通知單)仍未繳納之停車費,並使用「晶片金融卡」或「活期性存款帳戶」即時繳費,不必出門也可進行臺中市停車費即時查詢及繳費服務,且車主免負擔手續費用。
二、信用卡繳費:繳費期限內之「停車單」或「補繳通知單」, 使用電腦連結本處網頁「便民服務」-「繳費管道」-點選「信用卡繳費」或使用「臺中交通網」app-「停車費查詢及繳費」-「繳費」-「信用卡繳費」,輸入車牌號碼及車種,即時查詢繳費期限內仍未繳納之停車費,輸入信用卡相關資料即時繳費,不必出門也可進行臺中市停車費即時查詢及繳費服務,且車主免負擔手續費用,另信用卡繳費操作手冊詳本處網站-便民服務-繳費管道。
三、行動支付:使用行動支付繳納本市停車費,需先下載行動支付業者的App(如:歐付寶、停車大聲公、車麻吉、iPASS MONEY(iPASS一卡通)、街口支付、Pi拍錢包、橘子支付、悠遊付、全支付、icash Pay),利用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便可透過網路即時查詢與繳納繳費期限內之「停車單」或「補繳通知單」,且車主免負擔交易手續費用!
四、金融機構約定帳戶及電信業者代扣:本處已提供臺灣銀行等約354家金融機構及3家電信業者及遠通電收代扣停車費服務,民眾於申請扣款核准日後之停車單將在繳費期限截止前會自動從帳戶或在電信帳單繳納,詳細合作銀行及電信業者資料民眾可至本市停車管理處網站-便民服務-繳費管道查閱參考,申請辦法及扣款生效日等相關規定,敬請逕向申辦銀行或電信洽詢辦理,並請注意倘已申請金融或電信代扣,請勿再持單至超商或本局服務櫃檯繳費,以免重複繳費。
五、網站補印:繳費期限內(停車單或補繳通知單)由車主自行上網至臺中市停車管理處網站(tcparking.taichung.gov.tw)並列印繳費單至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美廉社等超商繳費。
六、超商查詢列印繳費單繳費:繳費期限內(停車單或補繳通知單)至以下門市多媒體機查詢及列印繳費單後繳費:統一超商Ibon、全家超商Famiport、來來超商Ok-Go、萊爾富超商Life-Et。
七、臨櫃繳費:
櫃檯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限機關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至下列三處交通局服務櫃檯查詢及繳費,未繳停車費皆可在臨櫃查詢繳納:
(一)交通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1樓。
(二)陽明市政大樓櫃檯: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地下1樓。
(三)臺灣大道市政大樓聯合服務中心:臺中市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1樓。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逾期之停車繳費單及補繳通知單,在下次催繳舉發前,均可使用「全國繳費網」、「信用卡繳費」以及「行動支付」線上繳費。
A: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 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 始能處新臺幣300元罰鍰。本市公有停車費逾期未繳者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第8條規定之催繳程序略以,「公有公營停車場之停車費應於開單次日起14日內繳納; 屆期未繳納者,交通局應以平信通知駕駛人於寄件次日起14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15元。 駕駛人逾前項補繳期限仍未繳納者,交通局應以雙掛號書面通知其於14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50元; 屆期未繳納者,依法舉發」。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3項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 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有關催繳停車費加收工本費, 係補繳通知之行政作業成本,包含逾期未繳費車輛資料整理、連線監理系統下載車籍資料數據所處理費、 印製補繳通知單之紙張、印製耗材、資料處理勞務成本及平信(8元)或雙掛號(43元)郵資費等,並非滯納金(罰金), 故不論停車欠費金額之多寡,其工本費均相同,並不因停車欠費之金額而有所差別。
A: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3、5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及前項之欠費追繳之。
提醒積欠停車費者提早處理,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A:
一、機車優惠券
機車優惠券以一本300元(共30張)進行發售,機車優惠券適用於「機車計次」收費路段,一張機車優惠券可銷「機車計次」停車單一筆,而「機車計時」不可使用優惠券銷單(如草悟道機車停車區收費每小時10元,上限30元,即不適用機車優惠券)。未逾停車單繳費期限才可用優惠券銷單,已催繳之停車單不能使用優惠券銷單。 機車優惠券代收代售地點可至「臺中市停車管理處網頁->便民服務->便民下載->機車優惠券代收代賣據點」查詢。
二、大客車優惠券
大客車優惠券以一本2,000元(共100張)進行發售,適用路段「限東區自由路(含)~雙十路(含)~南京路(含)~進德路(含)所圍環區之路邊停車場及精武停車場使用」,一張優惠券可銷抵大客車一小時停車費40元,兩張優惠券銷抵兩小時,以此類推, 已催繳之停車單不能使用優惠券銷單。大客車優惠券僅限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民權路101號)櫃檯販售及銷單。
A:
線上查詢重複繳納停車費功能需登入停管之友,點選「月票線上購買-查詢功能-溢繳停車費」
顯示為最近6個月內停車區間,如逾上述區間,歡迎於機關上班時間來電洽詢:04-22258160、0800-229-129。
如有綁定金融、電信業者代扣或透過行動支付繳納停車費,本局會定期自動檢查停管系統,
倘有發現重複繳費之情形,會自動將款項退回原扣款帳戶,無須辦理任何退費手續。
如非屬上述情形(如停車費皆透過超商繳納,而導致重複繳費),欲申請退費,
可依以下方式至交通局3處櫃檯辦理現金退費,受理退費日期並無期限限制:
1. 備齊該筆停車費收據(2份)。
2. 若無收據,請攜帶該車行車執照與辦理人(非車主本人亦可)身分證明文件至臨櫃辦理。
A:
使用全國繳費網、約定帳戶扣款、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等無實體櫃檯繳費管道,
如需繳費收據證明者,須加入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停管之友,登入停管之友後點選「便民服務」→「停車費查詢」→「停車費已繳紀錄查詢」,
即可列印三個月內之繳費資料。如在超商、臨櫃等實體櫃檯繳費,僅提供查詢繳費紀錄(不含優惠劵銷單),無法列印該收據。
A:
登入停管之友後,點選「汽機車月票線上購買-個人帳號維護」之頁面,勾選「帳號停用」及確認送出,不會再收到該車輛之繳費通知。
A:
一、依112年12月4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120071784號函修正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訂113年1月1日起月票無紙化,即民眾購買月票後,停管系統上載於後端資料庫並傳輸予開單同仁之PDA,本處將不再給予民眾紙本月票,開單員只需利用PDA掃瞄車牌,即可將車牌轉為文字檔,並與系統比對是否為月票車。 承上,因停車月票無紙化,故取消月票預購(停車場或櫃檯取票)功能, 。
A:
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停車月票以月計價,惟車主首次購買該車牌號碼車輛之本市停車月票,得依當月購買時之剩餘天數比例計算之,以一次為限,未於當月一日零時前購買月票者,月票有效期間自購買日「次日」起至當月月底止。」即月票生效前之停車繳費單,仍須繳納。
A:
一、售價:小型汽車每張每月新臺幣600元。
二、購買資格:限地址為本市該收費路段二側之住戶,且地址須與收費路段之路名相符(上述地址含巷、弄者均不符合購買資格,但該收費路段位於巷、弄者,不在此限)。
三、檢附證件:
(一) 有效行車執照影本。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以實際門牌為準)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所有權之持分比例證明文件需達二分之一以上,門牌如屬整編後則需加附門牌整編證明)。另如屬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建築法修正前之建物,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甲、戶口遷入證明。
乙、完納稅捐證明。
丙、申請裝設自來水或用電證明。
(三)如有效行車執照與前述建物證明文件非屬同一人,須另加附建物所有人同意書。
四、購買張數:凡資格符合者,每一門牌地址限購買一張指定區段汽車月票。
五、停車範圍:限停放停車月票證上所載明之路段,於指定區段範圍外停車仍應依規定繳費,亦不適用專用車格。
六、本局得隨時複查指定區段月票購買資格,倘購買期間中斷十二個月以上者,車主必須重新檢附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A:
一、售價:小型汽車每張每月新臺幣1,200元。
二、購買資格:憑有效行車執照影本得以辦理。
三、停車範圍:限停放本市路邊一般費率收費路段(每小時收費20元),不適用累進、差別費率收費路段及路外停車場,亦不適用專用車格。(如警備車格
、消防車格、計程車格、卸貨車格、親子車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
停車位及身心障礙專用車格等),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不適用停車月
票之專用車格。
A:
一、 線上購買:
至臺中市停車管理處網站(tcparking.taichung.gov.tw)首頁,登入停管之友後,點選停管之友專屬(線上購買、查繳)=>月票購買(優惠中),進入線上購票頁面,使用信用卡繳費後(含每車號所訂購之每筆訂單,不論月票購票金額多寡,其系統維護及行政作業工本費為28元整),系統開放時間為每月1~20號,不開放線上購買當月月票。
二、 臨櫃購買:
至本府交通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1樓)、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一樓聯合服務中心(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1樓)、
陽明市政大樓櫃檯(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地下1樓)
三處櫃檯購買。
A:
(一)應持購買停車月票時本局開立之收據正本、載有身分證字號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欲更換成之車號之有效行車執照影本及停車月票更換車號申請書至本局更換車號,汽車更換車號工本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機車每次新臺幣五十元。
(二)前項收據正本遺失者,以原停車月票所載車號之行車執照影本或足資證明前述車號存滅之相關文件影本代替,且填具停車月票收據遺失切結書。
(三)更換車號之停車月票為指定區(路)段汽車月票者,若更換車號前後之車主為非同一人所有,則應加附建物所有人同意書,但更換車號前後之車主為同一人,則皆免附。
(四)停車月票僅限更換車號,停車範圍不可更換。
A:
(一)停車月票辦理退費,須臨櫃辦理,並持購買停車月票時本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本局開立停車月票購票繳費證明、載有身分證字號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停車月票退費申請表至本局辦理退費。
(二)前項收據正本遺失者,以停車月票所載車號之行車執照影本或足資證明前述車號存滅之相關文件影本代替,且填具停車月票收據遺失切結書。
A:
停車月票得以網路或臨櫃購票,並以預售方式發售,最長期間為購買次月起六個月,停車月票以月計價,惟車主首次購買該車牌號碼車輛之本市停車月票,得依當月購買時之剩餘天數比例計算之,以一次為限,未於當月一日零時前購買月票者,月票有效期間自購買日「次日」起至當月月底止;停車月票限指定之月份使用,逾期無效。
A:
依據本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第18點規定,使用停車月票停車者,於停車場內不得有營業行為,違者依法取締並停止購買月票權利一年。
A:
(一)於停車繳費期內之停車繳費單。
(二)繳費期限內之催繳單
(三)舉發後之催繳單
請索取收據憑證並保存6個月,以供查證。
A:
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通知車主(或駕駛人),該通知單如無法送達(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等),即依「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作業,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A:
車輛遺失應立即向警方報案失竊,如為報案後之停車行為,請檢附失竊報案證明向臺中市停車管理處申訴
A:
法務部92年6月9日法律字第0920015782號解釋函略以:「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並利用該停車場之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故凡車輛停放收費停車格,其並不因停車時間之久、暫而有所差別,若開單員予以開立繳費通知單,並無違誤,車主仍須繳納停車費。
A:
一、一般費率:
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甲類收費標準計費,每小時20元,實施於一般收費路段。
二、差別費率:
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乙類收費標準計費,每小時30元,於住商混合區、主要聯外道路停車率較高路段及各重大商圈實施。
三、累進費率:
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暨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辦法」收費標準計費,停車1小時內,收20元;停車2小時內,收60元;停車3小時內收120元;停車4小時內,收180元;…以此類推。(停車逾2小時後,每小 時60元)。(以本市大隆商圈、電子街商圈、繼光商圈、自由路商圈以及本府辦公大 樓周邊道路,因停車需供比已高於1.0以上,故實施累進費率停車收費 。
A:
一、自109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且加註車號者, 停放本市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含累進費率車格),於停車4小時內免收停車費,逾免費時段,即依各停車場公告收費標準計收停車費。
二、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停放本市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免費停車,但累進費率車格於停車四小時內免收停車費,逾免費時段,即依各停車場公告收費標準計收停車費。
A:
一、填寫「臺中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借用申請表」(於本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便民下載>停車場申請下載)後,寄至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辦理,並請於使用三日前取得申請許可證明。
二、依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收費辦法」第五條規定:民眾辦理婚喪喜慶、祭典、房屋修建或其他活動需使用停車格者,應向相關單位取得許可證明後,於使用三日前向交通局申請,其收費按臺中市公有公營停車場費率減半計算。前項使用時間以日為計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三、依臺中市公有公營停車場費率減半計算,例如:小客車停車位每小時20元,收費時間以日(08:00~22:00)為計算,一日140元。;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並於繳納費用後取得路外停車場格位借用證明。
四、繳納辦法為﹕(一)電匯方式匯款至「台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專戶」,帳號﹕0500765630072,匯入金融機構﹕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二)親至本局停車管理處繳納。
五、基於行政中立及公共安全考量,請臺端辦理活動切勿超出借用事由之範圍,不得涉及選舉造勢活動,亦不得有營業行為或妨礙善良風俗行為,並禁止辦理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未、競技、競速等危險性活動或行為;另本局僅提供場地租借,敬請借用人自行於借用現場樹立告示牌,以利民眾周知及負責場地淨空、交通安全防護等相關措施,並於借用期間避免噪音影響附近民眾安寧,借用完畢後儘速清場回復原狀,如有違反上開規定,爾後將取消臺端借用公有停車場之權利。
六、借用期間如因借用人造成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實際使用停車格如超過借用停車格,機關得通知借用人限期補繳借用費用及改正,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未改正者,取消借用許可。
A:
依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先向相關單位取得許可證明後,持許可證明文件,並填寫「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場借用申請表」(於本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便民下載>停車場申請下載),向本處申請停車格借用並繳納車格借用費。借用費率按臺中市公有公營停車場費率減半計算。前項使用時間以日為計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A:
停車場經營登記證之申請,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市申請單位為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A:
依「臺中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獎勵之停車場停車位規模大小以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且供公眾使用者不少於全部格位之二分之一者。
A:
基於鼓勵民眾提供空間解決本市都市計畫停車場設置之不足,本府暫未收取相關之規費。
A:
一、依「臺中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規定,新設停車場每設置1格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3,000元,並且每場最高獎助新臺幣60萬元,另受獎助之停車場必須領有合法停車場登記證,同時具有10輛以上小型車停車位且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部分不少於全部格位的二分之一。
二、符合前述規定者,即可至本處網站-便民服務-便民下載下載申請表格,並向本處申請。
A:
有關未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及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未依規定標示停車費率,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無停車場登記證者,最高可處一萬五千元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止營業,倘仍繼續違規營業者,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視情節輕重課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怠金。
A: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各分署分案執行後,即對義務人以親諭勸繳方式為原則,必要時配合查封、扣押、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強制性手段,執行範圍含動產(受領薪資、銀行存帳、車子、股票…等)及不動產(土地、房屋…等)。
A:
查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及公司法第26條之1:「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參閱公司法第24至第26條)
按上開規定,未完成法定清算程序者,於公法請求權時效內,停車管理處仍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A:
可逕撥免付費電話確認(0800-229-129)或 04-22258160)或至本處所屬服務櫃檯代為洽詢。
A: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參閱: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或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1、3、4項「限定責任」。)
積欠停車費之車主雖已死亡,本處將查明車輛使用者及義務人之財產、繼承狀況後,按法務部行政執行各分署收案標準辦理移送執行作業。
A:
可逕至法務部行政執行臺中分署網站查詢(http://www.tcy.moj.gov.tw/mp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