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車專區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發文字號:中市交停規字第1150013598號
主旨:本市公有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下稱充電車格)比例大於該場車格總數2%以上之管理措施。
依據:臺中市永續淨零自治條例第35條(草案)、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9條。
公告事項:
一、公有停車場之充電車格應至少保留2%為「專用」性質,以符合中央法規。
二、充電車格比例高於公告事項一部份,則為一般車及電車共用車位,不維持「全時段」專用性質,共用車格時段,於現場公告清楚。
三、未來倘電車數量逐漸增加,致公告事項一之充電車格比例不敷使用時,則可依充電車格使用情形,滾動檢討提高各停車場充電車格專用比例。
附件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交停規字第1130069146號
主旨:試辦公告臺中市公有路外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公告實施日起生效。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車輛駕駛人有下情形之一者,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緩:
(一)非電動汽車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二)未停放於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三)電動汽車停放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行為。
(四)電動汽車充電完成後逾1小時未移置車輛,惟充電完成時間介於22時至翌日8時者,不在此限。
二、遇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疑義,請逕向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洽詢。
附件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中市交停規字第1130079718號
主旨:公告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試辦電動車停車收費、充電以度計費等相關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電動車停車收費管理,收費標準:第1小時免費,第2小時起依各停車場費率計費。
二、電動車充電以度計費,依各停車場公告充電服務費計收。
三、本局112年3月21日中市交停規字第1120015535號公告(自113年1月1日)廢止。
四、有任何停車疑義,請逕向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洽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