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公告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豐原區陽明大樓第二平面停車場,自114年4月1日零時起調整汽車停車收費管理暨其相關收費、繳費規定。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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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停車場法第17條、第31條。 |
二、 |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4條、第6條、第7條暨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收費辦法。 |
公告事項: |
本市豐原區陽明大樓第二平面停車場,自114年4月1日零時起調整汽車停車收費管理,其停車收費標準、時間、方式如下: |
一、 |
停車場地點:豐原區自強南街,慈濟精舍旁。 |
二、 |
停車收費標準:汽車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收費標準表之甲類費率以每三十分鐘為10元計時收費,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算。 |
三、 |
停車收費時間:自零時至24時,以自動柵欄機進、出管制(或以掌上型電腦(PDA)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 |
四、 |
停車進、出場及繳費方式:停車場採車牌辨識系統進、出場管理,以電腦自動繳費系統繳費,停車場內設有自動繳費機一台,請車主依繳費機面板流程操作指示,顯示應繳納停車之費用完成繳費操作。 |
五、 |
倘有停車場內任何停車及繳費問題,可直接按對講機聯絡管理人員處理洽詢。 |
六、 |
配合本停車場改採自動柵欄機進、出管制,收費時間為24小時,自114年4月1日零時起本停車場發售汽車停車月票說明如下: |
(一) |
小型車月票為每月新臺幣1,200元。 |
(二) |
另發售本停車場夜間月票售價等相關說明如下: |
1、 |
夜間月票售價:600元。 |
2、 |
夜間月票停車時間:每日18時至翌日8時。 |
3、 |
如在非停車時間入場停車或逾時離場仍須依規計時收 |
七、 |
購買本停車場月票應檢附證件:行車執照正本。 |
八、 |
月票購買地點:本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地下一樓交通局櫃台,受理時間:行政機關上班時間之每日8時至17時30分。 |
九、 |
原112年8月1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20026437號公告廢止。 |
十、 |
有任何停車疑義,請逕向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洽詢(電話:04-22258160、04-22258029)。 |